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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逾期未領股利之會計處理方式
相關法規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3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
發布日期:92年12月29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經濟部92年12月29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函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逾期未領股利之會計處理方式
查公司辦理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時,不足1股之畸零數如改發現金,公司在股東未領取前其處理方式,係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至其產生之利息收入應屬公司之「其他收入」。又如股東應領取之現金遲未領回之處理方式,請參考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至逾期未領之代保管現金(限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就會計而言,應屬公司之「其他收入」。
(經濟部92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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