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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4款及第5款與刑法偽造文書之涵意不生予盾之問題
相關法規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8年1月12日經88商字第87039895號函
發布日期:88年1月12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4款及第5款與刑法偽造文書之涵意不生予盾之問題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第4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及第5款「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雖與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之犯罪構成要件部分相合,惟係屬法律競合之問題,應由法院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依法理選擇最適當之法條適用,並不生予盾之問題。(經濟部88年1月12日經88商字第870398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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