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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企業併購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017760號
發布日期:92年2月23日

△股東表決權信託登記
(註記:111年企業併購法修正第10條第3項,將股東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之期限由「股東會五日前」修正為「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按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5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另依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是以,自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登記。
(經濟部94年2月23日經商字第09402017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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