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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有關外國公司得否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以其台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分割設立為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子公司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3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152370號
發布日期:91年8月16日
△有關外國公司得否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以其台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分割設立為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子公司疑義
(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07年11月8日已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
依企業併購法第33條(現行第38條)準用第32條(現行第35條)並參照本部91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102085661號函規定,外國公司得以其台灣分公司之全部資產及營業,分割設立為該外國公司之台灣子公司,至如有涉及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變更者,請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91年8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52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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