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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242030號
發布日期:92年11月26日

△業務往來之判斷與營業項目無涉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與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無涉。至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2年11月26日商字第09202242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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