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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266010號
發布日期:93年1月2日

△股東往來之會計處理
一、所謂「股東往來」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債權債務關係之會計科目,若出現貸方餘額時,表示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該科目列於「流動負債」項下,若出現借方餘額時,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該科目列於「流動資產」項下,惟仍有公司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又會計表冊係為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公司入帳時,並無通知此一會計事項相對人之義務,至於摘要記載資金用途及目的等則係公司管理控制之用。
二、公司法第15條之「融通資金」,係指於該法條之規範下,公司間或行號間資金之借貸行為,又若公司股東會業經決議分派股利,在未實際分派前,應帳列公司負債,至於若個別股東同意將該股利借與公司,並無不可,惟其係屬於個別股東與公司間之私權行為。
三、又公司外部資金之取得方式包括發行權益證券及向外借款,而所謂「以股作價」,係指股東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行為。
(經濟部93年1月2日經商字第09202266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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