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一人有限公司與股東財產交易以增加股東方式解決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
發布日期:92年9月15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9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902404220號函,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應予補充。
△一人有限公司與股東財產交易以增加股東方式解決
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9條規定,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既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自應依下列情形,另定代表公司之人:(一)僅置董事1人者,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二)置董事2人以上,並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本案請逕循增加股東之方式解決。
(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