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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
發布日期:92年12月1日

按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又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規定「記帳以元為單位」是以,每股金額應以1元、2元、3元::等為單位。
(經濟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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