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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每股金額應以元為單位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15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242000號
發布日期:92年12月1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7年2月1日經商字第10702402640號函,經濟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每股金額應以元為單位
按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又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規定「記帳以元為單位」是以,每股金額應以1元、2元、3元::等為單位。
(經濟部92年12月1日商字第09202242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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