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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72年3月23日商11159號
發布日期:72年3月23日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允許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章程規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查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有第157條第3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參照同法第157條第3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條文中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限制」固不能解釋為每股享有數表決權,「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亦僅在分別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項決議之先後,而與表決權之多寡應無關連,故依現行法應不能容有每股享有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發行。(經濟部72年3月23日商1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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