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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68年6月4日商16276號
發布日期:68年6月4日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須經股東會決議
一、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中,股東會仍為決定其主要事務之意思機關,其決議方法應依事件之性質,適用公司法第174條(普通決議),第185條第1項(特別決議)等規定取決於多數,無須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結果,仍應解為應經股東會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程序決定行之,方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決定決議方法,無所鑿枘。
三、又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不包括負債),公司法(舊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既已明文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定行之。其於清算中,自亦有該條之適用。(經濟部68年6月4日商16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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