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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047630號
發布日期:92年3月7日

△董監事未缺額情況下尚不得進行補選
按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股東會決議補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效力,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涉私權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2年3月7日商字第09202047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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