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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2180450號
發布日期:93年10月29日

△董事長解任後應先補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公司可自行決定
按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依本法第208條規定,董事長係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而董事會董事名額總數之計算,依本部61年7月22日商20114號函釋規定,應以依法選任並以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者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如有法定當然解任而發生缺額情形,應予扣除。至應先召集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召集股東會補選董事,本法並無限制規定,乃企業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經濟部93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3021804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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