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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2202470號
發布日期:93年12月2日

△董事僅剩2人以上仍可召開董事會
按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又同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為此,公司如因其他因素,僅剩2人以上之董事可參與董事會時(2人以上方達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可依實際在任而能應召出席董事,以為認定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由該出席董事以董事會名義召開臨時股東會改(補)選董(監)事,以維持公司運作。至於公司對某董事提出告訴而由檢察機關受理偵辦中,尚無影響召開股東會議之情事。
(經濟部93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9302202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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