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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電傳視訊以外方式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0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2189710號
發布日期:92年9月15日
△電傳視訊以外方式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按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會議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係鑑於電傳科技發達,人與人溝通不侷限同一地點,從事面對面交談,如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亦即以電傳視訊從事面對面會談情形始得為之。
其餘方式,尚不得視為親自出席。(經濟部92年9月15日商字第09202189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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