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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
發布日期:94年8月2日

△董事長之解任
一、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較為合理。況依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除公司法或章程中已明文列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未列舉之事項,應屬董事會之職權。至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同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另董事長得因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99條決議解任其董事職務而當然去職。
二、復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及解任,係屬董事會專屬職權,應由董事會以決議行之。
(經濟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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