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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9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71年8月27日商31182號
發布日期:71年8月27日

△董事競業禁止規定
(註:72年公司法修正後,公司法第209條第3項,已修正為同條第5項)
查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同條第3項並規定,董事違反第1項之規定,得行使歸入權,據此,董事兼任其他公司董事法律上並不禁止,倘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時雖未取得股東會之許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第3項規定其行為並非無效,是以公司申請登記時自毋須檢附股東會同意之決議錄。(經濟部71年8月27日商31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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