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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8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0年10月14日商225912號
發布日期:80年10月14日

△盈餘之分配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經濟部80年10月14日商225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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