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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公報認列之資本公積,與公司法第239條可用來彌補虧損之資本公積有別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3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415670號
發布日期:94年8月1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12年10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268001660號函,經濟部94年8月1 日經商字第09402415670號函,不再援用。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公報認列之資本公積,與公司法第239條可用來彌補虧損之資本公積有別
(註: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名稱等已有更改)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公報認列之資本公積,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投資公司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所產生,該等資本公積應專用於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如將其用以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未來依據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變化調整資本公積時,可能產生該資本公積不足調整的問題,是以,該等資本公積內涵與公司法第239條可用來彌補虧損之資本公積有別。
(經濟部94年8月1 日經商字第094024156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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