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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逾期未領股利係屬企業之「其他收入」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24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
發布日期:93年3月23日
【停止適用/廢止】依據經濟部106年9月21日經商字第10602420200號函,經濟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逾期未領股利係屬企業之「其他收入」
個別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非屬公司法第241條所規範之「受領贈與之所得」,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之「其他收入」;至於「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者,始有上述法律及本部
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
之適用(經濟部93年3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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