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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80年4月1日商206033號
發布日期:80年4月1日

△股東依法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不得以章程限制之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此乃股東依法享有之新股優先認購權,自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是以公司非依前開規定於發行新股時公告通知並聲明原股東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且股東未在新股認購期間內認購者,對股東不生失權效果(即不喪失新股優先認購權)。(經濟部80年4月1日商206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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