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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函釋字號:經90商字第09002189970號
發布日期:90年9月4日

△發行新股不得未踐行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程序,即逕行洽特定人認購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餘由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東比例儘先認購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故公司發行新股時,尚不得未踐行前開規定,即逕行將全部發行新股總額,洽特定人認購。復按同法第26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係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則此始有同法第272條但書之適用。(經濟部90年9月4日商字第09002189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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