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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0075130號
發布日期:92年5月2日

△獨資合夥之商業不得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
查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
(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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