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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89215865號
發布日期:89年8月17日

△免辦商業登記與免辦營業登記及依營業稅法免稅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又同法第4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其中第4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同法施行細則(已廢止)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是以,商業是否免辦登記,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至免辦營業登記或依營業稅法免稅者,與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係屬二事。
(經濟部89年8月17日經商字第892158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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