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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087090號
發布日期:91年5月9日

△無營業跡象及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情事,二要件應同時存在
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此二要件應同時存在,並依同法第30條之踐行通知申辯程序,始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經濟部91年5月9日經商字第09102087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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