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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
發布日期:94年8月22日

△資金之貸與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按上開條文係90年11月12日修正者,其目的在於適度開放資金融通管道,使企業資金取得更多元化。是以,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
(經濟部94年8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122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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