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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402207160號
發布日期:95年1月3日

△房屋所有權人為數人公同共有應經全體同意
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如房屋之所有權人非僅一人,該房屋為數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828條(98年1月23日已修正)規定,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經濟部95年1月3日經商字第094022071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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