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502071430號
發布日期:95年5月16日

△貸與資金之認定事宜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準此,如符合上開規定其中一款之情形,即可為資金之貸與,而不問是否為關係企業間之貸款。惟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與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受第2款有關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之限制,合為敘明。至於公司之借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經濟部95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7143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