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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
發布日期:95年10月12日

△董事競業禁止
按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以上競業禁止規定,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是否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或公司指派董事或經理人擔任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要非所問。至於所稱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經營同類之業務,係指其所為之行為(業務)屬於章程所載之公司所營事業中為公司實際上進行之事業,並包括公司業已著手準備或只是暫時停止之事業在內。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有競業情形,允由法院本於權責認定。
(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字第09500626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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