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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企業併購法第39條
函釋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
發布日期:97年1月8日

△收購土地
公司收購土地,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時,以土地全部交易價格扣除得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作為「對價」之計算基礎。
(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365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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