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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3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207772號
發布日期:80年4月19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不以1人為限
按公司法173條第1項所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1人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3%以上亦包括在內。至於所稱「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宜詳載具體提議事項及理由,俾杜紛爭。
(經濟部80年4月19日經商字第2077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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