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200077760號
發布日期:92年5月8日

△關於商品標示法第4及第6條之「標示」是否包括商標名稱在內乙案。
有關商品之標示查商品標示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標示,指廠商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上,就商品名稱、內容、用法或其他有關事項所為之表示」。本案商標註冊、使用或表彰,係屬「商標法」規範範疇,其與本法之「標示」是屬不同範疇,是以,本案應無商品標示法適用之問題。
(經濟部92年5月8日經商字第09200077760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