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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198940號
發布日期:97年9月18日

△「機車安全帽」應同時遵守「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
關於機車安全帽及安全帽面罩之標示,「商品標示法」與「中國國家標準(CNS)第2396號」及「中國國家標準(CNS)第13370號」中規定的標示項目不儘相同,而國家標準又經「商品檢驗法」引用時,應如何標示乙案,因查「商品標示法」係規範國內市售一般商品(特別法規定者除外),而「中國國家標準(CNS)」係依據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內容者,從其規定」,故參考本部87年2月27日商87203398號函之解釋,「因技術法規(商品標示法)屬強制性,係政府執行相關公權力之依據,其內容中涉及技術規範之部分,除可引用現行之國家標準外,由於標準係依共識制定,部分標準未符公權力行使目的時,主管機關自可依範圍、內容等需要另行訂定與國家標準有別之規定,其位階高於標準」。是以,本案機車安全帽及安全帽面罩之標示,仍請廠商同時符合「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經濟部91年9月18日經商字第09102198940號)
備註:
(舊)「中國國家標準」,現請參閱「國家標準制定辦法」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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