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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020510號
發布日期:91年2月4日

△有關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4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該製造日期之標示,是否屬於商品之品質標示乙案。
查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期限」,是指該項商品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期限。基此,於包裝上標明「製造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
(經濟部91年2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20510號)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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