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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商09400553970
發布日期:94年6月2日

△關於釋示商品內含Triclosan之中文譯名為何乙案。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27日衛署藥字第0940021273號函辦理。
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又第9條應標示事項亦屬強制性規定,仍請依法正確標示。
至於Triclosan之中文一名,請參酌行政院衛生署函釋內容、貴公司專業領域與市場上業界一般使用該商品名稱為之。
(經濟部94年6月2日商09400553970)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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