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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商0940017839
發布日期:94年6月17日

△有關「○○牙膏」,於產品及廣告上標示「實驗證明,14天美白」等字樣是否涉有療效乙案。
所謂「醫療效能」之認定,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經查證內牙膏非屬藥物、化妝品管理,其宣稱美白非屬醫療效能。
(經濟部94年6月17日商094001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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