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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商0950044220
發布日期:95年10月14日

△關於市售之健康器材是否屬藥事法規範之醫療器材乙案。
依藥事法所抽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生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故醫療器材需依各項產品說明書資料,包括其用途、使用方法、功能工作原理,甚或臨床報告等予以認定。
(經濟部95年10月14日商0950044220)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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