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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商09500631840
發布日期:95年11月3日

△關於函詢體脂計之體重計、彈簧及電子秤標示之適用法規疑義乙案,除前者屬醫療器材係涉藥事法規定外,後2種體重計仍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查處。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10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50044221號函。
(經濟部95年11月3日商09500631840)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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