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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商09602300900
發布日期:96年1月25日

△關於函詢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3款乙案。
市售商品種類繁多,屬性亦有不同,除特定商品,另訂有標示基準予以規範外,尚難一一規定其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係就流通進入市場上陳列販賣商品,其應標示之事項予以原則性、一般性規範。該第3款規定應標示事項之「主要成份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係屬二事。
關於市售流行飾品混合各類不同金屬成分或材料在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據此,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使其充分了解商品之資訊,仍請廠商就商品內容之主要成份或材料,標示其含量、比例。
(經濟部96年1月25日商09602300900)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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