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檢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來函及「一般牙膏得標事之詞句」各乙份。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商0960012899
發布日期:96年4月3日
△檢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來函及「一般牙膏得標事之詞句」各乙份。
經查「一般牙膏得標事之詞句」本署業以94年6月17日衛署藥字第0940314920號函經濟部。
按一般牙膏得標示詞句係以幫助、減少或降低口腔問題之發生率為原則,並且需加註「配合正確刷牙習慣」。
如查獲一般牙膏標示涉療效(如治療病症、消炎、退紅腫等),請依藥事法之規定處理。
(經濟部96年4月3日商0960012899)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