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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商09602092950
發布日期:96年7月30日

△所詢進口商標應標示之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得否標以代理商名稱電話地址一案。
按代理商概指經原廠授權於某個區域銷售某項或某些產品,並負責所有售後服務之地區代理商,而進口商則係實際向海關辦理報關之廠商,分屬二事。依商品標示進口法第9條第2款規定:「…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準此,仍請依上開規定標示之。
(經濟部96年7月30日商096020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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