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商09600075021
發布日期:96年8月22日

△建議強制規定眼鏡業者銷售一定價格以上之眼鏡鏡片或鏡框須附保證書,且不得磨除鏡片雷射記號一案。
按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經營者對於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提供充分予正確資訊,俾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同時,並以消保法第22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第24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義務、第25條書面保證書及其應記載事項及其第56條罰則規定來強化業者對於資訊充分揭露與正確之要求。
又依消保法施行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業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業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另依同法細則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業者應於適當位置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使消費者在交易前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如未出具書面保證書時,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經濟部96年8月22日商09600075021)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