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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602343370號
發布日期:96年10月22日

△關於市售機車齒輪油是否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乙案。
一、針對無特別法規範之市售商品,除依本部92年修正公布之「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應標示事項外,如具危險性者,亦應依第10條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市售浴廁清潔劑、鹽酸等化學藥品,不論廠商生產製造、販售之該等個別商品酸鹼值高低為何,因含有化學物質或成分,有危害使用者生命安全之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均應依前開規定標示之。
二、有關「○○機車齒輪油」閃火點214℃,屬相對穩定且危險性較小商品,其所含成分縱未具危害物質及特性,惟屬個案產品。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重視消費者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消費行為,以維護安全與權益。
三、據上,旨揭商品不論其閃火點高低或其物穩定性為何,仍具危險性,仍請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
(經濟部96年10月22日商0960234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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