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商09602342920
發布日期:96年10月22日

△關於壓力鍋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規定乙案。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現行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參照)「…經中央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7日衛署食字第0960030853號函說明,該署目前並無公告指定鍋具產品應符合上開條文。據此,倘未經該署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或容器,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至於壓力鍋於使用上具危險性,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標示之。
(經濟部96年10月22日商09602342920)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