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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關於函詢坊間羽絨製品成分標示台灣規格(92%D8%F),經檢驗其羽絨僅約20%乙案。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函釋字號:商09602145400
發布日期:96年11月12日
△關於函詢坊間羽絨製品成分標示台灣規格(92%D8%F),經檢驗其羽絨僅約20%乙案。
有關坊間羽絨製品尚非本部標準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參照國家標準CNS2119「精緻水禽羽」,旨揭羽絨製品標示D及F應分別代表羽絨(down)及羽毛(feather)。如該產品明確標示成分92%羽絨,經檢驗結果僅20%羽絨,則有違商品標示法第6條「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之規定。
(經濟部96年11月12日商09602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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