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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700531630號
發布日期:97年3月17日

△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有效日期」一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4款規定,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又查有時效性之商品,係指商品易於腐化、蒸發等,非短期內使用,商品即有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是以,本案所詢商品應無上述因素,可無須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經濟部97年3月17日經商字第0970053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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