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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700567900號
發布日期:97年6月6日

△市售商品牙籤、棉花棒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一案
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30日衛署藥字第0970020926號函釋,市售「棉花棒」商品倘宣稱供醫療用途,其無論滅菌與否,均屬「藥事法」規範應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
另市售「牙籤」商品因與衛生安全有關,故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標示外,並須再依同法第10條之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經濟部97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700567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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