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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702132850號
發布日期:97年10月1日

△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款規定應標示「原產地」,其是否得以「產地」標示之一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款規定,流通進入市場販售之商品應標示「原產地」,其「原產地」屬法律用語,關於 貴公司擬以「產地」字樣代替「原產地」表示,建議仍宜以「原產地」表示,或以消費者確實可依該標示內容判定應標示項目之表示方式,如「○○製」等。
(經濟部97年10月1日經商字第09702132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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