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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025390號
發布日期:98年3月10日

△有關商品標示法規定之中文說明書可否以光碟片取代一案
查說明書係為提供消費者基本消費資訊之判斷及作為消費者正確安全使用商品之依據。就考量消費者使用該資訊之可行性及便利性,中文書面說明書之功能尚難完全由光碟片取代。是以,不得僅以光碟片說明取代書面說明書。惟企業經營者得提供中文書面說明書外,另輔以光碟片。
(經濟部98年3月10日經商字第09802025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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