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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0595760號
發布日期:98年6月19日

△可否以統一編號代替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係規範商品流通進入市場販售時之標示,以作為消費者選購及使用上之基本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資料亦為消費者選購時重要參考訊息之一,其統一編號尚難為消費者選購時可即辨識,且無論國內或國外任何標示之規範皆無以「統一編號」代替「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之情事。是以,本案仍請廠商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項規定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經濟部98年6月19日經商字第09800595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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