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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080300號
發布日期:98年6月22日

△「仙女棒」依商品標示法標示,無須標示「適用年齡」
一、查市售「仙女棒」固屬「爆竹煙火類」商品,惟該類商品仍請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本部業依據內政部96年4月4日內授消字第0960047310號函於96年4月16日以經商字第09600054800號函解釋在案。
二、另爆竹煙火產品(含「仙女棒」)之標示事項,係適用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無須標示「適用年齡」。
(經濟部98年6月22日經商字第09802080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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